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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犯罪量刑轻致受贿市场有禁无止案件频道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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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频频出招惩治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查处了一批贪官。2010年5月20日,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国务院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监察部副部长、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兼办公室主任郝明金通报了20起典型案件。《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尽管反腐利剑高悬,但仍有个别官员频频将手伸出“红线”。如何根治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这一顽疾?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根据办案经验,开出了一些“药方”。

  办案检察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首先需强化对“一把手”的权力监督。

  “权力的过分集中,导致各项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各种监督措施流于形式,还常常出现查办一人,带出多人的窝案、串案现象。”办案检察官说,强化“一把手”权力监督刻不容缓,要充分发挥纪检监督的作用,督促“一把手”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等规章制度。同时,敞开大门,接受各方监督。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把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把手”监督的重点,变离任审计为任期内审计,并且把审计结果作为考核、提拔、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川省检察院的检察官向《法制日报》记者分析说,目前的项目审批,一般仍需经过8至10个部门、18至20个环节。由于涉及多个部门、多个环节,使得审批程序复杂,多头管理、职能交叉现象仍然存在,导致各自为政,管理不规范、标准不统一,监管乏力。

  “因此,相关职能部门要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加大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执法力度,变被动检查为主动检查、变突击性检查为经常性检查、变听汇报、看资料检查为突击性实地检查,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认真查找和纠正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验收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郭强说。

  此外,四川省检察院的检察官还认为,在打击工程建设领域受贿犯罪外,还要重视查处行贿行为。法律虽然将行贿行为定罪,但由于法律对行贿犯罪的量刑较轻和行贿取证定性较难的原因,实际办案中存在“重打击受贿犯罪,轻打击行贿犯罪”的现象,受到查处的行贿人较少,受贿人较多,受贿市场有禁无止。因此,对行贿犯罪也绝不能手软,达到标本兼治,杜绝受贿犯罪本源的目的。

  文薪刑事律师团:行贿罪的打击手段有哪些?

  不能随意“从轻

  人们常用“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来形容行贿受贿的现象。确实,苍蝇总会叮有缝的蛋,但有缝的蛋被苍蝇叮,根本的原因正于蛋有缝,而不在于苍蝇的习性。打击贿赂犯罪,最根本的,还是得从对受贿犯罪的打击入手,但这并不意味避免苍蝇叮蛋,根本措施在于保证不要有坏蛋,而不在于将苍蝇灭绝。

  将行贿者作为污点证人

  鉴于对行贿与受贿并行打击实际上使行贿者与受贿者形成了一个命运共同体,互为攻守同盟,使受贿犯罪难以受到有效打击,有必要将行贿与受贿彻底从二者之间的利益共同体中剥离出来,以便于对受贿进行重点、精确打击。实际上,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虽然表现为自首,但在其交待使受贿犯罪受到追究的情况下,无疑也兼有立功的性质。因而,如果行贿者是因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司法机关对其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应该说也是符合现行刑法关于自首和立功的规定的。这与污点证人制度,实际上是一个道理。

  完善行贿犯罪的立法

  立法机关应适当修改有关惩治行贿行为的法律规定,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种犯罪做出补充规定,使之更趋完善,并具有可操作性。如正确区分不正当利益与正当利益的界限,对于主动行贿与索贿后行贿的区别情形,扩大构成行贿犯罪客观要件的内涵,将可以用货币计算的财产性利益规定为贿赂的内容,对行贿罪的数额档次做出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对法人行贿罪的具体惩罚规定等等,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操作。对自然人行贿,特别是主观恶性大、危害后果严重的大要案,不能以罚代刑,触犯刑律的,要坚决予以严惩。

  “公款行贿”予以严查

  在实践中,公款行贿往往为了小集体及部分人利益,披着

  “为公”的外衣,且多位法人集体决定,影响极坏,检察机关难以对涉及某些特殊身份的知名公司企业行贿案件或数额特别巨大的行贿者进行查处,办案的阻力相当大。为此,各级检察机关应主动争取党委和人大的支持,积极摸排案件线索,对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出现在大型工程招标、招生招干等领域的热点问题要适时介入,主动进行初查,无论牵扯到什么人,都要查个水落石出,对犯罪单位的具体行贿人,决定者及法定代表人一定要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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