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某老总被控单位行贿 看行贿罪的立案标准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03-27
中国法院网讯 1月12日,北京诚奥达商务投资有限公司老总韩某,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据悉,韩某行贿的对象正是此前已被一中院判处无期徒刑的财政部金融司原司长徐放鸣。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2年初至2002年9月间,为感谢徐放鸣在该公司承揽业务方面提供的帮助,韩某先后四次给予徐放鸣人民币20万元,美元10.8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09万元。
检方还指控,韩某于1998年10月至1999年4月期间,为使其公司与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的咨询业务得以顺利开展,先后三次给予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赵东明(已判刑)人民币共计112万余元。
检方认为,韩某作为公司主管人员,为其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日,一中院还受理了另一起经济犯罪案件,联通兴业科贸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钱某某被检方指控涉嫌受贿罪。据了解,钱某某涉嫌于2002年1月间,在负责其公司向天津某技术公司采购SIM卡业务时,收受该公司以为其报销购物费为名给予的赃款人民币1.3万元。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行贿罪的立案标准
具体分为对个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三种情况:
对个人行贿罪立案标准
对个人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②向三人以上行贿的;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对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
对单位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
(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②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③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
单位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
(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②向三人以上行贿的;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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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燕薪律师,男,汉族,硕士,北京来硕事务所主任,执业证号:11101200510330274。 刑事律师团执业理念: 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曾... [详细]